一場針對Adobe、 Apple、 Google、Intel、eBay等硅谷公司的巨額集體訴訟正在進行之中。這些公司,無論是在科技領域還是在商業(yè)領域,都曾取得巨大的成績,他們被人仰慕,甚至被人尊敬。然而,他們被訴基于壓低員...
一場針對Adobe、 Apple、 Google、Intel、eBay等硅谷公司的巨額集體訴訟正在進行之中。
這些公司,無論是在科技領域還是在商業(yè)領域,都曾取得巨大的成績,他們被人仰慕,甚至被人尊敬。然而,他們被訴基于“壓低員工工資”的共謀,卻讓人們看到了另一面。而在被披露的共謀者中,包括了蘋果前首席執(zhí)行官喬布斯和谷歌創(chuàng)始人布林,谷歌主席施密特等科技大佬。
美國Lieff Cabraser 律師事務所律師 Kelly Dermody就表示,“高技術雇員間的競爭有其特別的重要性,這種競爭往往可以導致更高的薪水,更好的職業(yè)機會,以及對消費者更優(yōu)質的產品,硅谷公司和其他高技術公司本該將其巨大的成功歸于其雇員的犧牲和努力工作,但他們并沒有這樣做,由此他們也必將為其錯誤的行為承擔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市的美國聯(lián)邦地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之中,并預計在2014年5月27日進行開庭審理。根據(jù)法庭公開的文件顯示,目前有約6.4萬名員工參加了這一集體訴訟,賠償金額可能高達90億美元。
中國著名勞動法專家梁智就本案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伴隨TMT(數(shù)字新媒體)領域的技術發(fā)展越來越呈現(xiàn)出全球同步的趨勢,中國非常有必要警惕在這一領域的類似行為,在相關立法和執(zhí)法方面做好準備。”
一名軟件工程師引發(fā)的“集團訴訟”
在奧巴馬“重振美國制造業(yè)”的國家政策之下,肩負重大使命的高科技公司有必要在高科技人員的使用方面做出重大改革。
該案源起于盧卡斯的一名前軟件工程師提起的指控。
2011年5月4日,該軟件工程師提起了一個集團訴訟(也稱代表訴訟),指控Adobe 系統(tǒng)公司、蘋果公司、Google 、Intel Corporation、Intuit 軟件公司、盧卡斯公司和皮卡斯公司違反“反壟斷法”,共謀一項固定而嚴格的雇員支付計劃,并達成“互不挖角”協(xié)議。
隨后,來自上述公司的大量雇員參與進來,形成一個巨大的訴訟案件。該案件由聯(lián)邦法院法官Lucy H. Koh(高蘭惠)審理,案件被命名為“高技術員工反壟斷訴訟案件”,訴訟編號為11-CV-2509-LHK.
有意思的是,高蘭惠法官曾經審理過著名的蘋果和三星之間的專利大戰(zhàn),對高科技公司有著深刻的了解。她畢業(yè)于哈佛大學法學院,最早在公司里從事知識產權相關事務的代理,此后進入法院工作,并在2010年被奧巴馬總統(tǒng)任命為現(xiàn)在的職務,即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法官。
此后,案件在是否作為一個集團訴訟案件進行將近三年的爭議。
“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中,存在著一項很重要的確認程序,即由法院對訴訟是否能作為集團訴訟程序進行的確認,同時法院在集團訴訟確認程序中做出的決定和其對案件實體問題做出的裁判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來自美國的律師告訴記者。
但是2012年,Koh法官實質性否決了被告就撤銷該案的聯(lián)合動議。關于是否作為集團訴訟案件的爭議更加激烈。
2012年11月16日,美國司法部和加利福尼亞總檢察長備案一份針對eBay訴訟案件,該案件指控,eBay前CEO Meg Whitman,曾經和Intuit的高層從2006年到2009年,共謀不雇傭彼此的員工,此舉違反了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反壟斷法律。根據(jù)原告的指控,就在這一期間,eBay負責雇傭工作的員工,被要求扔掉來自Intuit公司員工的簡歷。
大量的訴訟引發(fā)了美國司法部的調查,就在這個調查被公開進行之后,被告同意結束反競爭協(xié)議。然而,對這些被告的雇員并沒有進行賠償。
2013年4月,員工們的集體訴訟曾被駁回,理由是他們未能證明所有或接近所有訴訟成員都因反招攬協(xié)議而受到影響。
然而,2013年10月24日,高蘭惠最終接受了原告的動議,即就針對Adobe、 Apple、 Google、 Intel和其他高科技公司的指控可以進行集團訴訟,該指控主要針對上述公司在大約2005~2009年期間共謀壓低員工工資,包括同意不雇傭彼此的員工,這些員工包括技術崗位,一些有創(chuàng)造性的崗位和一些薪資崗位。
在一份復雜的,長達86頁的法庭決議中,法官指出,“基于廣泛的書面證據(jù)、經濟學理論和專家統(tǒng)計模型,原告證明了一個共同的問題,即所有或接近所有訴訟成員都因反招攬協(xié)議而受到了影響。”
而熟悉美國集團訴訟宗旨的律師們都明白,“一項案件被確認為集團訴訟,除了要實現(xiàn)對受損害個體的賠償之外,法律設立集團訴訟的目的,主要是出于一定的政策導向的目標,比如在在特定領域內對特定利益的保護,尋求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做出立法改革的努力。”
這意味著,在奧巴馬“重振美國制造業(yè)”的國家政策之下,肩負重大使命的高科技公司有必要在高科技人員的使用方面做出重大改革。
事實上,2013年10月25日,San Jose Mercury News(《加州圣何賽信使報》)就高蘭惠法官的決議發(fā)表了深度文章。在該文章中,Lieff Cabraser 律師 Kelly Dermody指出,“這個動議傳遞了一個重要的信息,人們需要對雇員權利和工作市場的公平性給予更多的重視。”
史無前例的訴訟人數(shù)
盧卡斯和皮卡斯兩家公司是最早參與到這一計劃之中的企業(yè),隨后是蘋果、谷歌、Intel以及Adobe等。
據(jù)了解,該集團訴訟案件預期在2014年5月27日進行開庭審理,而在正式開庭前的集團訴訟認證中,大約64600人參加這一集團訴訟。
根據(jù)法庭的認證文件,所有在以下一家或一家以上公司工作過的員工,包括技術性、創(chuàng)新性的崗位,和/或研究發(fā)展的崗位,如果在以下期間工作于這些企業(yè),都可以作為本集團訴訟的原告。
他們包括:1.從2005年3月到2009年12月在蘋果工作的員工;2.在2005年5月到2009年12月在Adobe工作的員工;3.從2005年3月到2009年12月在Google工作的員工;4.從2005年3月到2009年12月在Intel工作的員工;5.從2007年6月到2009年12月在Intuit工作的員工;6.從2005年1月到2009年12月在Lucasfilm(盧卡斯)工作的員工;7.從2005年1月到2009年12月在Pixar(皮卡斯)工作的員工。
需要注意的是,該認證同時排除了一些這一期間工作于上述公司的員工,包括一些零售部門的員工,公司的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以及來自被告公司的高級執(zhí)行官員。
不難看出,盧卡斯和皮卡斯兩家公司是最早參與到這一計劃之中的企業(yè),隨后是蘋果、谷歌、Intel以及Adobe等。這暗示了這一共謀計劃在硅谷的擴張。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文件同時披露了被認證的“個人工作崗位”,包括:軟件工程師,硬件工程師和組件設計人員,應用開發(fā)人員,程序員,產品開發(fā)人員,用戶界面或者用戶體驗設計人員,質量分析人員,研究者和開發(fā)者,動畫制作人員,數(shù)字藝術人員,創(chuàng)新性崗位的管理者和技術編導,圖形設計者和圖形藝術家,網站開發(fā)人員,IT專家,系統(tǒng)工程師和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被雇主認定為技術專家崗位的雇員。
“可以想見,這幾乎囊括了硅谷涉及技術開發(fā)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吝于硅谷所發(fā)生的一次大地震。”在硅谷一家著名公司工作的高層這樣告訴記者。
不過,這些被認證的員工并不一定會全部加入到集團訴訟的程序中,因為有一部分原告已經與被告公司進行了和解。
2013年7月,盧卡斯和皮卡斯雙方同意支付900萬美元,Intuit軟件公司同意支付1100萬美元與本公司員工達成和解,參加上述和解的人員占到了整體集團訴訟人數(shù)的8%.
據(jù)記者了解,法庭將在2014年5月1日舉行一場最后的聽證,“考慮上述2000萬美元的和解協(xié)議是否可能被執(zhí)行,如果和解協(xié)議被通過,這些公司的訴訟成員將可以分享這筆和解資金。”
“之所以要對和解協(xié)議進行聽證,是因為集團訴訟中的和解協(xié)議與一般民事訴訟中的和解不同,法院對集團訴訟中和解協(xié)議有批準與否的權力。這樣做主要是為了確保未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成員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師表示。
按照美國法律,法院在對和解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主要是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該集團成員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參與訴訟的人是否濫用集團其他成員的信任;實施以上行為或者不實施以上行為,是否只是為了代表人自身的利益等。
“通過此項審查,法院可確定集團代表人或者其律師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損害集團其他成員的利益為代價且使得自身獲得某些利益為回報而達成和解。同時,被告的經濟能力也是法院對和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以確定和解協(xié)議內容是否公平的重要因素。”
由此,盧卡斯公司、皮卡斯公司和Intuit軟件公司的和解協(xié)議能否生效仍然需要等到5月1日才能知道。
未來和解的可能性
在進入法庭指控階段,包括蘋果、Google、Intel等在內的公司雖然沒有選擇和解,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最終不會接受這個選擇。
在這一案件中喬布斯、布林、施密特、坎貝爾等科技大佬的表現(xiàn)令人失望,而一項被稱為“cold calling”的硅谷做法也引起了全球媒體的廣泛關注。
“cold calling”事實上是被指控的共謀行為中的一種,即這些高技術公司要求負責雇傭工作的員工直接取締了上述公司員工的選擇機會。
公開的信息顯示,這種行為最早開始于盧卡斯和皮卡斯,他們和其他被告公司一起,持續(xù)到至少2009年,這些公司之間沒有招聘需求,沒有雇傭,沒有挖角行為,也沒有什么其他的反競爭協(xié)議,他們的意圖只是減少雇員的賠償和動議。隨著更多的公司加入這一被指控的共謀,這些參與公司的勞動力競爭大大降低,而被告公司員工的賠償也少于一個正常勞動力市場員工的賠償。
然而,競爭者的出現(xiàn)遲早會破壞既有的規(guī)則,F(xiàn)acebook就被視為不按常理出牌。當Facebook不斷地從Google和蘋果挖人的時候,Intuit公司主席比爾-坎貝爾將“互不挖人”的承諾傳達給Facebook,結果卻遭潑了一盆冷水,曾在谷歌擔任在線銷售與運營副總裁一職的桑德伯格表示拒絕限制招聘范圍,包括從谷歌挖人。
“我當時拒絕了限制臉譜網招聘來自谷歌的員工的要求。”Facebook公司首席運營官桑德伯格在一封法庭文件中稱。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美國律師告訴記者,“沒有人會或者沒有人愿意在這一案件中隱瞞什么,因為他們也隱瞞不了。按照美國的《電子郵件法》,所有公司的電子郵件都必須按不同情況保存數(shù)年甚至更長時間,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我不相信這些公司的律師不理解《克萊頓反壟斷法》,當這些科技大佬決意進行壓低員工工資的共謀時,他們要么是沒有認識到問題有一天會發(fā)展到今天這樣嚴重,要么是在商業(yè)利益和違法行為之間做出了抉擇,他們可能認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他們的既得利益,然而這是他們的邏輯,F(xiàn)acebook打破了這個邏輯。”梁智表示。
而在進入法庭指控階段,包括蘋果、Google、Intel等在內的公司雖然沒有選擇和解,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最終不會接受和解。因為按照美國的反壟斷法,如果沒能達成和解,原告要求總賠償金額將30億美元的3倍,即90億美元,相當于每位員工平均獲賠14萬美元。
“他們在開始不選擇和解,很可能是因為他們還有一些把握,畢竟此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很少,當然,法庭的證據(jù)開示可以讓彼此可以更加了解對方的籌碼,之后談判的和解金額可能會讓雙方更能接受。”梁智分析表示。
(原標題:涉嫌共謀壓低工資 硅谷公司面臨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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